113715250043286799/2018-26749964
冠县政府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018-12-29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18-12-29
冠政发〔2018〕109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发〔2018〕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冠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放条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成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社会齐抓共管”的原则,统筹建立县—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三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到位、警力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个到位”,做到销售网点有人盯、线索举报有人查、重点环节有人管、禁放区域有人巡的“四有标准”,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整治,切实堵塞非法渠道。
1、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春节前夕,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要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集中梳理一批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大对门面房、出租房、闲置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力度,依法捣毁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2、加强交通路口管控。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治安卡口的作用,结合日常查控,加大对进入禁放区域可疑车辆的盘查力度。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途经我县运输车辆的巡查管控力度,配合公安部门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3、落实禁放区域外围监管。安监部门要规范和引导非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格控制投放到市场上的烟花爆竹数量以及销售网点数量,原则上以消耗现有库存为主,督促经营单位禁止将烟花爆竹销往禁放区域。
4、严格划定禁放区域。县城区(四环路以内区域)以及《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场所为禁放区域。如需增列为禁放区域的,将于每年春节前2个月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划定的禁放区域范围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宣传发动,全面营造禁放氛围。
1、集中开展统一宣传。组织开展“禁放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宣传形式、主题内容和任务目标,全方位开展禁放宣传活动。县城区要确保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都有1条横幅、1个宣传点、1支宣传队,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确保驻地社区、广场、商业区都有1条横幅、1个宣传点、1支宣传队。组织新闻媒体同步跟进,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共同响应、共同发力,切实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以“禁放宣传周”为起点,全面铺开宣传报道工作,持续性、滚动式实施宣传报道,在元旦之前形成禁放宣传高峰。
2、抓好社会面宣传。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要充分动员干部职工、物业保安、禁放工作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鼓励采用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电子屏播放、张贴《通告》、发放一封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禁放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并加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商场、公司、沿街店面利用户外LED显示屏等进行宣传告知。公安部门要协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适时向手机用户发布烟花爆竹禁放短信,不断扩大社会知悉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兴网络媒介进行宣传告知。
3、强化部门重点宣传。教育部门要向中小学生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并通过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禁放条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登记注册大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对工商户开展禁放宣传。安监部门要向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引导业主支持配合禁放工作。住建部门要发动物业管理公司在各居民小区开展禁放宣传,要向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放工程建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严禁开工庆典燃放烟花爆竹。民政部门要向新婚夫妇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向其开展禁放宣传。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禁放条例》,自觉劝阻并制止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
(三)加强区域管控,坚决挤压燃放时空。
1、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抓好本辖区管控任务部署实施,着力构建县、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三级禁放管控网络。要制定周密详实的工作方案,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实行网格化管控,切实将任务分解到个人,将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2、广泛组织动员。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动员物业保安人员、治安积极分子、中小学生和商家业主参与禁放管控工作,确保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条交通干道都有管控人员。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动员干部职工参与禁放管控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到社区参加“禁放志愿者”活动。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社区巡查和路面巡控,及时劝阻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并依法进行教育处罚。
3、落实分级管控。根据不同时段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小年、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全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措施,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禁放志愿者,公安部门要出动二分之一以上警力参与管控行动,管控力量要分布到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农历小年(腊月二十三)至元宵节(正月十六)期间,除实施一级禁放管控措施的日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措施。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要动员全体党员干部、禁放志愿者,公安干警不少于三分之一参与管控行动,要在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部署管控人员,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元旦、国庆等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要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禁放志愿者加大社区、街巷、广场公园的巡查力度,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
4、注重疏堵结合。管控工作中,既要及时制止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又要积极鼓励市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自觉放弃燃放行为。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应积极落实财政支持,购置部分厨具、食品、小电器等生活用品,在居委会、小区物业办公点等处设置烟花爆竹置换点,方便市民置换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工作,禁放区域周边不得设销售网点,教育经营业户严禁将烟花爆竹销售到禁放区域内,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退出经营企业业户补贴发放工作。
(四)加强执法查处,强力震慑违法行为。
1、明确查处责任。公安、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2、严格依法查处。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行为,各执法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放条例》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查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加强指导培训。各执法部门要制定查处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执法的指导意见。同时积极开展专题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基层执法人员迅速掌握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纠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谨、公正文明。
三、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与协调,统筹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放等日常工作;加强街面巡查,及时劝阻、查处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销售网点合理设点布局,协调处置禁放区城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剩余烟花爆竹,并做好退出经营企业业户补贴发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县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各类宣传媒介对禁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禁放条例》,并协调各宣传媒介在重点时期播放禁放宣传内容。
县法制办:负责对相关部门制定的查处执法指导意见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文明办:负责倡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有关规定,文明过节,组织志愿者做好禁放宣传、违规劝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工商业户宣传禁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现状及变化趋势,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在日常巡查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劝阻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认真履行职能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城区街道两侧的LED屏幕和大型电子屏加大宣传力度,租用宣传车在城区循环播放禁放条例等宣传内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交通枢纽投放禁放公益广告。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禁放宣传、违规燃放劝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企业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遵守禁放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在开展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时告知《禁放条例》要求,督促婚庆、殡葬行业单位告知服务对象遵守《禁放条例》。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行业内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亡情况。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向手机用户推送烟花爆竹禁放短信,不断扩大社会知悉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统筹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将其作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构建城市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乡两级财政负责做好禁放工作的资金保障。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制定批发经营单位的退出、举报奖励等政策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预算方案,确保举报奖励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导检查长效机制,围绕春节等重要节点开展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项禁放措施有效落实。公安、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禁放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本辖区禁放工作的专项检查。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跟踪调度。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收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主动对接新闻媒体做好推广宣传,并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报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冠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冠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峰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徐宏山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
李东朝 县安监局局长
靖军县 环保局局长
成员:许永飞 冠县周讯副总编
张桂华 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马卫东 县工商联副主席
刘丽 县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韩锋 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
米艳华 县卫计局副局长
范洪超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冯书合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刘永珍 县民政局主任科员
徐书谦 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沙增强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刘元祥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杜甲伟 县文广新局副主任科员
沙元朝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洪涛 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赵美贞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梁波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建处成员
陈广瑞 县气象局副局长
张忠强 县民宗局副局长
李亚琳 县政府督查室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冯书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陈永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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