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3.0版)
时间: 2023-02-20 09:59
索引号
113715250043286799/2023-26750349
发布机构
冠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2-20
名称
冠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3.0版)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未按照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
3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 ||
5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7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9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不以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为依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
应急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
3 | (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在限期内改正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4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7号,2022年3月1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7号,2022年3月1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3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七)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4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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