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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时间: 2026-05-17 10:06

索引号

113715250043286799/2026-26750258

发布机构

冠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5-17

名称

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变更有关事项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有关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标准规程,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预案未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对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处罚

对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对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的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处罚

对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处罚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实施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实施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处罚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的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处罚

对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有关安全距离、爆破方式、开采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废石场、电气设备、防汛应急、测绘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施设备检维修改作业前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对企业内部及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安全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迟报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对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对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登记备案的处罚

对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处罚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

加处罚款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奖励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行政检查

对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施征用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自然灾害捐赠

信息公开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防震减灾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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