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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服务指南

时间: 2024-08-27 09:47

索引号

11371525349072082F/2024-26752650

发布机构

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

2024-08-27

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地方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地方规章】《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第二条: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一)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月底前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与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照《申请表》中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提交人防工程监督资料。

三、申报要求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注:容缺件指受理时可以容缺,发证前需补齐。

五、批准流程

     受理-许可

    六、受理窗口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和武训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科创综合体最南侧高楼)605-606窗口

七、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635-7022007,7022008

    业务咨询电话:0635-7022052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冠县政务服务网(http://lcgxzwfw.sd.gov.cn/gx/)

十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电话:063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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