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批准服务信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程项目)(与人防工程合并办理)服务指南

时间: 2024-08-27 09:54

索引号

11371525349072082F/2024-26752300

发布机构

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

2024-08-27

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程项目)(与人防工程合并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程项目)(与人防工程合并办理)(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申报要求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已在政务网上提报材料,不用再提供材料。

五、批准流程

受理-审查-许可

六、受理窗口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和武训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科创综合体最南侧高楼)605-606窗口

七、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受理窗口电话:0635-7022007;0635-7022008

业务咨询电话:0635-7022052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冠县政务服务网(http://lcgxzwfw.sd.gov.cn/gx/)

十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电话:0635-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