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冠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 2026-06-30 16:52
索引号
113715250042154047/2026-46241589
发布机构
冠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6-30
名称
【行政处罚】冠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日期 |
| 1 | 冠卫公罚〔2026〕1号 | 冠县苗方清颜美容美体店 | 社会举报 | 冠县苗方清颜美容美体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冠县卫生健康局 |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2026/6/25 |
| 2 | 冠卫医罚〔2026〕7号 | 冠县兰沃乡大柳邵村卫生室 | 社会举报 | 冠县兰沃乡大柳邵村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 冠县卫生健康局 |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2026/6/25 |
| 3 | 冠卫医罚〔2026〕6号 | 方书礼 | 社会举报 | 方书礼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案 |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冠县卫生健康局 | 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2026/6/25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