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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时间: 2025-06-25 15:00

索引号

113715250042154047/2025-45854227

发布机构

冠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06-25

名称

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执法机关执法类别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事项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日期
冠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凯静口腔医疗(冠县)有限公司口腔诊所对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持证情况;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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