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时间: 2024-07-24 15:09
索引号
113715250042154047/2024-45438404
发布机构
冠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名称
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执法机关 | 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论 | 执法日期 |
冠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检查 | 无 | 冠县北陶镇中心卫生院 | 放射卫生的检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持证情况;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未发现问题 | 2024年7月23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