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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24-03-06 15:33

索引号

11371525004312618W/2024-45284949

发布机构

冠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4-03-06

名称

冠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部门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2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娱乐场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所经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单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3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4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5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对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6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依法经营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县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九条

7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8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试行)》》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三条

9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考级机构

考级简章是否发布

县文化和旅游局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不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检查

考级承办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检查

考级承办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检查

考级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检查

考官

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10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六条

旅行社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六条

11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2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3

对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动画片情况的检查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对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情况的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4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情况的行政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第四条。

15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时间段等是否符合要求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

播出机构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16

对广播电视站的行政检查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视站运行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2.《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17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有无违规接收节目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条。

18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所提供的节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视听节目服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是否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3.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是否实行规范对接。

19

印刷发行企业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个体工商户

印刷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发行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网上书店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教科书无证经营等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0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检查

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市级不低于10%,县级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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