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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21-06-04 09:3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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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1-06-04

名称

冠县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娱乐场所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每次不低于20%,每年1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现场检查每次不低于20%,每年1次
3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违禁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法;擅自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擅自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8.《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每次不低于20%,每年1次
4印刷业经营单位印刷业经营单位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场检查每次不低于20%,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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