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12-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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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民政府
2016-12-13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了规范冠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安葬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鲁民〔2013〕9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安葬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鲁民〔2013〕9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冠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四、重要举措
(一)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写出申报请示,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
2.县政府转经县民政局勘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县政府审批。
3.确定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政府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不同类别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纪念堂(馆)布展合理、主题鲜明、史料详实,形式和内容统一,展示手段丰富多样,对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应当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2.新建烈士墓碑外观整洁、制式统一,碑文信息应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撰写,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3.纪念碑(塔、亭、祠、雕塑)等外观完整、清洁,字体清晰,无褪色、脱落。
4.烈士纪念广场宽敞,能够保证烈士纪念专项活动正常开展。
5.烈士骨灰堂管理规范,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五、政策解疑
(一)明确了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即明确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规范标准。
(二)明确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民政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明确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做好陈列展示工作,不断充实陈展内容,创新陈展方式。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即规范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资料的管理和内涵发掘责任。
(四)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明确了对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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