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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06-19
【行政给付】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行政给付信息
执法 机关 | 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 相对人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 结论 | 执法 日期 |
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无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发放定期抚恤金 |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发放定期抚恤214119元 | 2026.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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