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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MB28530313/2025-45683648

发布机关

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1-24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1-24

发文字号

冠退役军人发〔2025〕1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冠退役军人发〔2025〕1号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5﹞1号)文件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要求,自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标准见附表。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月护理费标准3380.42元;(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月护理费标准2704.33元;(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月护理费标准2028.25元;(4)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月护理费标准1690.21元,(依据冠县统计局统计数据,2023年度冠县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1130元)。

二、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在此基础上,按照市级财政占60%、市管党费占40%的比例配套相应资金,将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上一年度全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三、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上级和县级共同负担。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 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2024年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

                        

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冠县县委组织部

冠县财政局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024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类别

性质

年标准

月均标准

护理费/月

合计/月

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人员、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一级

因战

131880

10990.00

3380.42

14370.42

因公

124164

10347.00

3380.42

13727.42

因病

116736

9728.00

2028.25

11756.25

二级

因战

119340

9945.00

3380.42

13325.42

因公

109932

9161.00

3380.42

12541.42

因病

102852

8571.00

2028.25

10599.25

三级

因战

104712

8726.00

2704.33

11430.33

因公

95688

7974.00

2704.33

10678.33

因病

87108

7259.00

2028.25

9287.25

四级

因战

85824

7152.00

2704.33

9856.33

因公

75324

6277.00

2704.33

8981.33

因病

67284

5607.00

2028.25

7635.25

五级

因战

67032

5586.00


5586.00

因公

56988

4749.00


4749.00

因病

51444

4287.00


4287.00

六级

因战

52368

4364.00


4364.00

因公

48180

4015.00


4015.00

因病

39564

3297.00


3297.00

七级

因战

39084

3257.00


3257.00

因公

33996

2833.00


2833.00

八级

因战

24672

2056.00


2056.00

因公

21960

1830.00


1830.00

九级

因战

20484

1707.00


1707.00

因公

16008

1334.00


1334.00

十级

因战

14400

1200.00


1200.00

因公

11964

997.00


997.00

三类遗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

41856

3488.00


3488.0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2913.00


2913.00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2664.00


2664.00

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

抗战时期

35321

2943.42


2943.42

其他时期

34821

2901.75


2901.7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9828

819.00


819.00

14个战役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0584

882.00


882.00

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0584

882.00


882.00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8772

731.00


731.00

农村老兵生活补助

720/服役年

60.00


60元/月服役年

老党员生活补贴

抗战期间

11976

998.00



解放战争

10824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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