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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冠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时间: 2024-12-10 13:1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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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4-12-10

名称

【退役军人】冠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就业政策

政策名称

政策文件依据

发放对象

政策内容及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流程材料

经办流程渠道

办理期限

咨询单位及电话

在线申请网址

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6 号)

招录退役军人的初创小微企业。

 

1)初创期小微企业(工商设立登记3年内,下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2)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3)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的,不得再以个人身份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初创期小微企业(工商设立登记3年内,下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2)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3)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的,不得再以个人身份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初创期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 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 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以下申 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③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征信报告等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冠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0635-5551371

 

二、创业政策

政策名称

政策文件依据

发放对象

政策内容及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及期限

流程材料

经办流程渠道

办理期限

咨询单位及电话

一键申请网址

冠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政策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6 号)

在冠县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

(一)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

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

3.在山东省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

4.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在山东省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1.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3124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得同时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3.对正常经营、如期还贷、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首次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201981日后,已享受2次及以上创业贷款扶持的,不得再次申请。4.借款人应对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作出书面承诺,因提供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及时而导致贷款审核不通过、退回贴息资金等情形,自行承担责任。5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50%的财政贴息。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核定贴息数额。

贷款期限内,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发生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对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不予贴息。对创业贷款展期和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对突破创业贷款支持范围及用途、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不得使用省级贴息资金。

 

1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合作经办银行的预授信额度等申报材料。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注: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贷款范围)3.申请人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4.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1.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合作经办银行的预授信额度等申报材料。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①本人申请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③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④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⑥创业项目计划书⑦出资证明⑧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⑨经营收支流水,经营地产权证明等。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材料齐全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冠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0635-555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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