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MB28530313/2026-46108953
冠县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
2026-03-06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冠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冠县革命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批复
有效
无
2026-03-06
冠政字〔2026〕2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冠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冠县革命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批复
冠政字〔2026〕2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明确冠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冠县革命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请示》(冠退役军人发〔2026〕2号)收悉,依据《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批准冠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冠县革命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
二、县退役军人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冠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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