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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MB28530313/2024-45401786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成文日期

2024-07-03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冠县烈士陵园等保护范围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发文字号

冠政字〔2024〕43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冠县烈士陵园等保护范围的批复

20244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划定冠县烈士陵园等保护范围的请示》(冠退役军人字〔2024〕4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冠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冠县烈士陵园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总面积为39482.34平方米。

二、原则同意划定冠县六十二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冠县六十二烈士纪念馆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总面积为6837平方米。

三、原则同意划定冠县白佛头烈士集中安葬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冠县白佛头烈士集中安葬区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总面积为8793.88平方米。

四、原则同意划定冠县北馆陶镇张庄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冠县北馆陶镇张庄烈士纪念园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总面积为619.6平方米。

五、县退役军人局作为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34号)《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3〕45号)《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等文件相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冠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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