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2-13 12:25
/2023-26756950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12-13
【规章制度】冠县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入学
1、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2、凡属我校招生范围,新生应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3、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5、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等要求,以班为单位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
二、 转学
6、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初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7、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8、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三、 休学、复学和退学
9、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
10、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1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续办休学手续。
12、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13、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15、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16、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四、升级、留级与跳级
17、学生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18、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严禁跨过毕业年级跳级。
五、毕业
19、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奖励与处分
20、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21、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22、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机制。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又未撤销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23、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24、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5、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七、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26、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27、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28、新生建籍在秋季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市内学生转学、学籍信息修改、补建学籍等工作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八、附则
29、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30、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31、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实现全国联网。
32、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政教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同时设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