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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冠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规则

时间: 2026-04-03 15:51

索引号

/2026-26758476

发布机构

冠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

2026-04-03

名称

【规章制度】冠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规则

1、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3、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5、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水源侧的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6、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7、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经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

8、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消火栓档案,明确检修人员,每年定期检查、维护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9、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供应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城市供水、水利、环保和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11、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12、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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