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13T/2018-26745690
冠县政府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2018-05-14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有效
无
2018-05-14
冠政发〔2018〕4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冠政发〔2018〕41号
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呈请批复〈冠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冠水发〔2018〕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冠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县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5.38平方公里、重点预防面积37.70平方公里;到2030年,建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县共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9.78平方公里、重点预防面积113.09平方公里。
四、要以全县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重要水源地和风力侵蚀区水土流失预防;以风沙片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县水务局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推动《规划》全面实施。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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