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冠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anxian.gov.cn/)下载。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冠县司法局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21楼;邮编:252500;电话:0635-5281129;邮箱:gxsfj@lc.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冠县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强化公开平台建设,加大公开力度,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增强公开实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让信息公开更便民,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主动公开
2024年,出台《冠县司法局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时、精准、高质量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务信息发布能力,规范发布程序,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109条,主要包括机构职能信息19条,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息25条、建议提案办理信息5条、行政执法信息16条,其他方面信息44条。发布政策解读3篇,其中政策吹风会1篇、专家解读1篇、图文解读1篇。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未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流程管理机制,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做到普通信息定期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发布,涉密信息坚决不发布。同时,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优势,2024年“冠县司法”微信平台原创和转发各类信息820篇,累计阅读量超五万人次。


(五)监督保障
明确一名科级干部具体指导、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科室按职责要求分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切实提升工作人员工作素养和政务公开工作能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形成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新格局和长效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4 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问题。一是科室间衔接不到位。部分需要更新的栏目更新不及时。二是工作人员因为接触政务公开时间短,信息处理效率较低,专业能力还需提高。
(二)改进情况
一方面,梳理各科室信息更新职责,加强与各科室联系,建立健全各科室的政务信息的协调机制。另一方面,邀请经验丰富的同事分享高效处理信息公开的方法与技巧,同时安排新老员工结对,进行一对一帮扶,加速新员工成长。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2024年,冠县司法局严格落实《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遵循法治化规范化原则,兼顾质量与效率,重点围绕司法行政等工作做好信息公开,确保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及群众关切事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4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件、政协提案3件,办复率均为100%。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冠县建议提案办理”专栏进行了集中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创建“小司说法”品牌,定期发布系列短视频,内容涵盖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人民调解案例分享等,打造系统全面的政务公开知识体系。
推出政策解读“顺口溜”“脱口秀”,邀请专业法律人士或司法工作人员以幽默风趣的语言和表演形式解读复杂政策法规,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让公众在轻松氛围中理解政策要点。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