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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25C/2020-26727014

发布机关

冠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20-11-06

标题

冠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0-11-06

发文字号

冠司发〔2020〕9号

冠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的通知

冠司发〔2020〕9 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髙政府治理 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歩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 5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 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 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已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 合法性审核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评 估论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标准、程序, 加强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确保运行机制程序完备、权责一致、 相互衔接、运行髙效,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 审核,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依法制定文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 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 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 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 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 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 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 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 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加强制定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 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 重要前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对有关行政措施 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 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 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四、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严格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 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的规定认定行政规范性 文件。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 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 商洽性工作函、请示报告、工作表彰奖惩通报、会议纪要、机 构编制、人事任免通知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 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等, 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严格合法性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 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 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 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程序。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 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 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 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六、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 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需向县司法局报 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 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 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 性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书面记录。 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 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 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 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 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报 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七、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 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髙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 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 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 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 的民主化水平,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 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八、加强审核能力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要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 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 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文件的, 在考核中予以减分。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 接、情况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向制定机关、 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切实提髙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 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冠县司法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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