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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25C/2017-26736941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6-03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6-03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7〕58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冠政发〔2017〕58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冠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冠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38 号)、《聊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聊政发〔2016〕1 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府法办字〔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1、2012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2、2012 年以前制定的,经清理确认继续有效和待修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自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三)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仍然适用的,应当继续有效;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1、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2、无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措施的;

3、无上位法依据,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

4、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的;

5、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6、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7、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的;

8、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实际已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可以继续适用,但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2、工作任务完成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届满的。

四、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6月6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1、清理自查阶段(6月6日至6月30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对本部门(单位)起草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以及清理标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需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于6月30日前将文件清理表(附件1)连同表格所列规范性文件的原件和电子文本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文件清理表(附件1)电子版。

2、集中审核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县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组织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征求审改办的意见。其中,起草或实施部门(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的,可同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3、审议公布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清理结果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

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制定部门(单位)按照清理标准自行清理。清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法,广泛征求、听取、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清理工作质量。清理结果形成部门(单位)文件经本部门(单位)审议后,填写文件清理表(附件2)和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并报县政府备案,报送材料径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自行开展。清理结果形成单位文件经本单位审议后,填写文件清理表(附件3)和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并报县政府备案,报送材料径送县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均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本单位文件和表格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五、清理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县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统筹兼顾,强化衔接沟通,建立工作台账,做好督导检查、协调服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请于 6月5日之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报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5283110

邮箱:lcgxfzb@163.com

附件: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2、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3、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4、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5、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印发日期

处理意见及理由

1





2





3





4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2:

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印发日期

处理意见

1





2





3





4





5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3:

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印发日期

处理意见

1





2





3





4





5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4:

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清理总数

继续有效件数

拟修改件数

废止件数

失效件数

备注
























附件5:

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清理总数

继续有效件数

拟修改件数

废止件数

失效件数

备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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