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99M/2016-26750751
冠县政府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016-05-03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16-05-03
冠政办发〔2016〕43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43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处置原则
1.6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乡镇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和技术保障
3.4物资和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考核奖惩
6.3总结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演习演练
7.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各级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2)。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县、乡二级预案衔接,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6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和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二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发区、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县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或由县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卫计局、农业局、经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盐务局、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等部门。由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安办。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食安办、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4)。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监察局、卫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县监察局负责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或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乡镇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和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
(3)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安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冠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安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县政府食安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安办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会同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冠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畜牧、林业、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乡镇(街道)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应及时报请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
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考核奖惩
6.2.1考核奖励
县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安办等部门报告。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学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各级食安办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3.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4.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冠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初报)
6.冠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续报)
7.冠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终报)
附件1: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张 琳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刘洪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传波 县政府副县长
曲泽根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孟建新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石宝生 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
成 员:崔明祥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 峰 县政府党组成员、住建局局长
张其敏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吕东江 县委宣传部主任科员
张忠强 县农业局局长
宋占广 县经信和商务局局长
许国英 县卫计局局长
董建国 县教育局局长
满庆利 县财政局局长
王正路 县人社局局长
王学广 县食药监局负责人
吕金章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建国 县林业局局长
张树铎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怀礼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周浩优 县应急办主任
王振乾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 涛 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代 硕 县畜牧局局长
徐玉敬 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渎职侵权局局长
冯书河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李洪军 清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闫海存 烟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代占峰 斜店乡乡长
武德明 东古城镇镇长
贠庆臣 北馆陶镇镇长
张子民 万善乡乡长
沙 涛 店子镇镇长
谷永辉 清水镇镇长
冯国英 兰沃乡乡长
高红平 甘官屯乡乡长
左 华 柳林镇镇长
王 睿 范寨镇镇长
申 强 辛集镇镇长
刘 飞 定远寨镇镇长
刘鹏飞 桑阿镇镇长
邢同凯 贾镇镇长
韩 辉 梁堂镇镇长
许士民 崇文街道办事处人大常委会主任
申延龙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曲泽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学广同志和张忠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级 别 | 标 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 Ⅰ级响应 |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县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 应 |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 应 |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 应 |
附件3: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4: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 职 责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
县监察局 |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
县食安办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流通、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查封及召回等工作。 |
县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鉴定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其经营并销毁。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
县财政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县教育局 |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
县经信和商务局 |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
县卫计局 |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
县环保局 |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经营主体在注册登记、食品广告、食品商标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
县旅游局 | 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组织指导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隔离并及时上报;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
县交通局 | 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
县粮食局 |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
县畜牧局 | 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
县盐务局 | 负责食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
县住建局 |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
县民政局 |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
说明: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附件5: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初报)
事件名称 | |||||||
事发时间 | 事发地点 | 事发单位 | |||||
进食人数 | 就诊人数 | 排查人数 | |||||
住院人数 | 病重人数 | 死亡人数 | |||||
救治单位 | |||||||
初判等级(√) |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大(Ⅰ级) | ||||||
事故经过简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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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 结 果 | |||||||
目前采取 措 施 | |||||||
事故发展 态势预测 | |||||||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
报告人职务 | |||||||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6: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 |||||||
事发时间 | 事发地点 | 事发单位 | |||||
进食人数 | 就诊人数 | 排查人数 | |||||
住院人数 | 病重人数 | 死亡人数 | |||||
救治单位 | |||||||
当前事件 等级判断(√) |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大(Ⅰ级) | ||||||
事故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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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单位 | 续报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
报告人职务 | |||||||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7:
冠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表(终报)
事件名称 | |||||||
事发时间 | 事发地点 | 事发单位 | |||||
进食人数 | 就诊人数 | 排查人数 | |||||
住院人数 | 病重人数 | 死亡人数 | |||||
救治单位 | |||||||
事 件 等级判断(√) |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大(Ⅰ级) | ||||||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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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报单位 | 终报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
报告人职务 | |||||||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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