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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职责 | 执法权限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终止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终止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终止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示,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提前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示,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提前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行为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对混淆行为的处罚 对混淆行为的处罚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 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对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的处罚 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和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对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广告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处罚 违法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处罚 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违法发布种子、种植养植广告的处罚 利用不具备资格的广告代言人发布广告的处罚 在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教材等发布广告的处罚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处罚 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处罚 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处罚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处罚 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处罚 擅自向特定对象发送广告的处罚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擅自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相关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对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处罚 对未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未设置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的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时未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的处罚 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未按照规定退款的或者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罚 对汽车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未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的处罚 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罚 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 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 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处罚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使用商标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处罚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出资,中外合作者未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吊销相关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对非法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 对违法加工、销售粮食的处罚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经营纪念币或者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 对私相买卖金银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对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法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对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对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等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或不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的行政处罚 因食品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责令暂停销售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对违法取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或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对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通知、报告、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义务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履行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义务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 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或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生产者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销售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单位违法经营、销售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依法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规执业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或者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对未对认证机构违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自制认证标志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或者认证归档不规范、不及时出具认证书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或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或者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违反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违规收购蚕茧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基本要求,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违规销售茧丝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议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此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有关质量凭证、标识、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等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对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纤维制品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纤维制品标注标识的处罚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处罚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题构件上著名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对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 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它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或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 对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处罚 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对被授权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或者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处罚。 对社会公正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规从事计量活动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 对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对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处罚 对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处罚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水效标识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规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对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处罚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对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处罚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未提供放射性检测仪器或者未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对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或通过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的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促销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协助查处的处罚 对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处罚 在经营者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依法建立促销档案,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处罚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行政处罚 拒绝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的盖章和授权签字人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和禁止交易要求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政处罚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被检查单位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的处罚 对利用合同从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额处罚 对经营者未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对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食品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以虚假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处罚 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的处罚 对未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的处罚 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场所运营单位、住宿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吸烟、饮酒的行政处罚 对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未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未按照规定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未按照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未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有效运行、未按照规定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未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及时清理、销售被污染的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及时更新、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或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的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无质量合格证明且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未按照规定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及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以及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或者未作显著标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销售自制泡酒未按照规定标注信息等的处罚 对商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入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且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违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处罚 对在法定情形以外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的处罚 对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确认或者授权,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工作的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条件、要求,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的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对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的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通知、报告、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或者报告疑似不良反应报告的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化妆品,违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化妆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过期化妆品的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或产品备案,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 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申请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或者其他规定医疗器械的处罚,责令召回和停止生产、进口、经营拒不召回和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或未对生产行为进行管理,进口已使用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处罚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相关凭证的处罚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或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或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范围销售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单位的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上市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备案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药品研究单位产生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召回或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的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按规定监测、报告不良反应或不予配合调查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管理义务或展销会举报者未按要求报告基本信息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或未经备案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二类医疗经营等的处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处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有效期满后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工作的处罚(新增)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或重新生产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证和确认的处罚 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处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处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展示药品信息的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国家禁止零售药品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及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违反规定委托销售、委托储存、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的资料、财物、场所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查封、扣押侵权物品 查封、扣押违法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等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以及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产品、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的查封、扣押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认证产品等查封、扣押及对场所进行封存 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物品等查封、扣押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加处罚款 先行登记保存 对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有关物品、场所的查封、扣押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传销行为举报的奖励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 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 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对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检查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食品的抽样检验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抽查检验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犬只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多收价款行为的处理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价格违法行为公告 采取企业信用约束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 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列入、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 专利纠纷调解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建设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强制注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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