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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专家解读:《冠县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专家】张庆涛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三级律师)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县出台了《冠县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类?商业秘密有几个密级?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侵权投诉?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张庆涛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一、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类?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技术或产品中独立的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投融资计划书、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其他商业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有几个密级?
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商业秘密分为两级,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
三、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商业秘密被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责令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之规定,应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性提供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销毁侵权产品和工具、消除影响等。
3、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若上述人员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4、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等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恶意获取、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和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派出商业间谍窃取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商业秘密;
(2)通过提供财物、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高薪聘请、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
(3)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进入权利人的电子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植入电脑病毒破坏其商业秘密(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经权利人保护并存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电子载体,包括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电子载体);
(4)擅自接触、复制或占有由权利人控制或持有下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或电子数据,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采取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非法使用方式将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者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公开,以破坏权利人的竞争优势;
“自己使用”的典型表现是权利人的离职员工自己创办与权利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允许他人使用”的典型表现是员工跳槽到被告公司后将其在权利人处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交由被告公司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时,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方式均属于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非法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或者知悉了商业秘密,但却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密要求,以不正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类行为人主要包括签署保密协议的在职、离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合作伙伴,如代理商、供货商、律师、顾问、审计人员等。
4、第三人恶意获取、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该项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他人实施了第4条的违法行为。
5、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主要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四项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明知”是指明明知道,即第三人主观上知道而故意为之;“应知”是指应当知道,即从客观上判断,只要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人都应当知道,但第三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其主观上并不知道。
五、对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联系人:张庆涛
咨询电话:0635-2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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