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4-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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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7
专家解读:《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冠县司法局 <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 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和司法部门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决定对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2021年3月1日以前出台的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鲁市监反垄断字〔2021〕73 号)以及《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司法局转发<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聊市监反垄断字〔2021〕41号)。
三、出台目的
为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时限要求。5月28日前对2021年3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做到应清尽清,应废尽废。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对文件中列明的5类清理重点进行依法清理。
三是加强宣传监督。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举报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六、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维护我县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六、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2021年3月1日前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七、清理主体
此次清理的主体是政策措施的起草制定部门;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八、坚持的原则
此次清理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
九、清理的重点事项
重点清理我县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标准等的政策措施。
十、市场主体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十一、名词诠释: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十二、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联系人:陈玉清
咨询电话:0635-52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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