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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21X1/2018-26727224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成文日期

2018-05-30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5-30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8〕32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8〕32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冠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居民文明卫生素质,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为目的,紧紧围绕国家卫生县城九个方面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充实、完善各级爱卫组织,保障人员、经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做好群众卫生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保证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制定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网络,积极开展以健康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为载体的各类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基本技能掌握率。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实现学校和医院控烟工作全覆盖。在各类公共场所设立创卫宣传平台,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设创卫专栏,加强舆论引导。

(三)抓好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继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好城市市政建设、环卫设施提升、河道池塘整治、农贸市场提升、园林绿化建设、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老旧小区提升改造等七大工程,进一步改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组织开展交通秩序、门前五包、建筑工地、家禽家畜和宠物饲养、户外广告、流动摊点等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深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推进县城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县污染减排任务目标顺利完成,努力提升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保持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为100%。加强生活小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开展医疗、危险废弃物专项检查,有效控制固废污染。实施污染源治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加强对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妥善处理的有效监管,杜绝二次污染,生活污水处理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加大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推行县城公共区域和“五小行业”(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除四害市场化作业模式,加大消杀药械市场管理,保证安全合理用药,切实巩固除四害成果。

(六)强化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体系,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企业、学校、定点屠宰场所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其完善卫生设施,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提供安全卫生的产品或服务。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测,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巩固“五小行业”整治工作成效,加大无证、无照查处力度,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证照齐全,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七)抓好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力度,确保重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认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加强对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医疗机构设置感染科和传染病专科门诊,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规范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临床用血继续保持100%来自无偿献血。

(八)加强社区卫生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卫生综合管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快医改进程,进一步调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功能。各社区要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内所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检查指导各单位改善单位内外环境,组织开展各类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保洁管理,改善环卫基础设施,拆除违章建筑,治理城市“牛皮癣”,加大畜类管理力度,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九)加强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继续加强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和管理,确保建成区内农民参保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调整和完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和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扎实开展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认真治理乱堆垃圾现象。积极开展卫生村创建工作、农村卫生家庭评选活动,每年打造一批环境卫生示范村及农村卫生家庭。实施道路环境综合治理,实现道路硬化、村容整洁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8年6月)安排部署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明确标准要求和责任分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建立重点问题整治工作台账,落实整改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照创建标准查摆主要问题,对创建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全面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

(三)申请验收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继续完善各项基础设施,认真收集、规范整理工作资料,做好迎接专家组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根据专家组暗访评估意见,查缺补漏,全面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是迅速行动,广泛发动。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建创卫领导机构,对创建工作进行再研究、再安排、再分解、再细化。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和群众,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是狠下功夫,抓好整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围绕创建重点工作,狠抓整改落实,确保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打好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攻坚战。

三是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加强对督导调度,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附件:冠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责任分工一览表


附件:

冠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责任分工一览表


序号

主 要 任 务

牵头单位

配合部门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县爱卫办


2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县爱卫办


3

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提供必需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


4

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县爱卫办


5

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县爱卫办


6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县编办         县财政局


7

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县卫计局


 健康教育

8

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目,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舆论宣传工作,宣传健康、除“四害”等有关知识。

县委宣传部
县广播电视台


9

健康教育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村)、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县卫计局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10

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县教育局

县卫计局

11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室(所)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陪护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县卫计局


12

街道、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卫计局

13

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县卫计局


14

各类公共场所和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县卫计局


15

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县卫计局


 环境卫生

16

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排水管网覆盖率≥80%。

县住建局


17

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县住建局

县综合执法局

18

有专职人员负责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清运率达100%。

县住建局


19

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县城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5%。

县住建局


20

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21

卫生责任制落实,县城容貌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无乱贴乱画、无乱泼乱倒、无乱拉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摆摊点、无占道经营、无店外经营现象。

县综合执法局


22

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市场监管局  

县食药监局        县畜牧局           

23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县住建局    

县综合执法局

24

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县住建局

县水务局

25

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

县住建局

县林业局

26

建城区路灯亮灯率≥95%。

县住建局

县供电公司

27

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县城容貌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县综合执法局

县公安局

28

对阻碍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必要的处罚。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

县公安局


29

加强对长途汽车站的管理。候车室、营业性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确保卫生管理、内外环境保洁、公厕卫生、垃圾清运、除“四害”、控烟措施、公共卫生设施符合要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县交通局


30

负责城区出租车、公交车张贴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宣传标语;汽车站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县交通局


31

负责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技术标准,规范城区营运市场秩序。

县交警大队

县综合执法局

32

开展火车站及铁路沿线综合整治。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抓好站机关、直属单位和家属区方面的卫生达标管理工作,搞好站内绿化美化。重点加强对火车站候车室、营业性停车场、旅客列车的卫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城区、街道开展各项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宣传活动,张贴标语,充实电子屏幕等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内容。

县火车站

县综合执法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环境保护

33

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县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县环保局


34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县环保局


35

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本底值超标除外)。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县环保局

县水务局

36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县环保局

县住建局

37

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县环保局

县水务局

38

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县卫计局

县环保局

 病媒生物防制

39

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县爱卫办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40

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县爱卫办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41

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县卫计局


42

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1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它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县爱卫办


 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43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食药监局


44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县安监局

县卫计局        县人社局       县总工会

4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县食药监局


46

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县卫计局

县水务局

47

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县食药监局


48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县食药监局


49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县食药监局


50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饮用水污染事故。

县水务局

县卫计局

51

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县卫计局

县公安局       县文广新局

52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网吧、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县文广新局

县市场监管局


53

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县安监局

县经信和商务局

54

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县畜牧局  

县食药监局

县经信和商务局

55

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保健室。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县教育局

县卫计局

56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教育局

县环保局       

57

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教育局

县食药监局     县卫计局

 传染病防治

58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县卫计局


59

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县卫计局


60

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县卫计局

县教育局

61

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县卫计局


 社区卫生

62

卫生院、村(居)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县卫计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63

社区内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64

社区内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综合执法局

65

社区内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综合执法局

 城中村与城乡结合部卫生

66

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保洁队伍,日常保洁措施落实,村容村貌整洁卫生,无垃圾死角。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综合执法局

67

村内主要街道硬化,路面平整,支路无明显坑洼,设有排水设施;村容整洁,主要街道两侧绿化。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68

柴草堆、物料堆、粪土堆合理、整齐、有序放置,乱堆乱放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无污水坑和露天粪坑;有垃圾集中收集密闭存放容器,垃圾容器周围整洁,垃圾定期清运。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综合执法局

69

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室)并定期更新内容;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每年秋冬季节开展集中灭鼠活动,夏季开展灭蚊蝇活动,鼠、蚊、蝇、蟑螂控制在不足为害的程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卫计局

70

自来水普及率≥90%,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水务局        县卫计局

71

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住建局

72

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教育局

73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74

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75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县人社局

 单位卫生

76

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全面抓好城区各部门、单位和家属区的爱国卫生达标管理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

县爱卫办

县直各单位

77

重点加强对办公区、住宅区的内外环境以及食堂、厕所、垃圾收运点等的卫生管理,做到内外环境保洁、食堂卫生、厕所卫生、除“四害”、控烟措施、公共卫生设施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卫生行为符合国家卫生县城要求,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县住建局    

县卫计局    

县食药监局

县直各单位

78

组织开展卫生达标自查、互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积极配合、支持城区、街道开展的各项卫生活动。

县爱卫办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79

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县住建局

县直各单位

80

严格执行门前“三包”标准,做到卫生整洁、绿化美化,无乱贴乱画、无乱泼乱倒、无乱拉乱挂、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

综合执法局

县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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