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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政府
综合政务;其他
2017-08-25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有效
无
2017-08-25
冠政发〔2017〕87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冠政发〔2017〕87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县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参与政府分工的领导同志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委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及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原则上每周五上午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审议需由县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需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或有关文件;
(六)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讨论需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找准问题症结,研究制定工作推进思路、措施。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五)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再行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将分歧意见如实呈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之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并附有关报告。
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可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三章 运转程序
第八条 县政府部门(单位)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报至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未及时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不提交本周常务会议研究。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安排议题上会。
第九条 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提前印制,会前1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发放给与会人员。
第十条 根据领导工作安排和议题情况,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草拟县政府常务会议议程,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及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召开后,县政府办公室值班接待科负责下发会议通知,提前准备会议室、印制席签、调试音响等会务工作,会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签到。
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时,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与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与会县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起草,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值班接待科汇总后,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经批准后,可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杜绝接打手机。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其他与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十七条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综合负责同志审定,如有必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后,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要及时印发与会单位,并交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存档。
第十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及时督促调度落实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
第二十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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