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第九章  会议制度第十章 公文审批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第十三章  工作作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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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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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4-14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4-14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7〕43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冠政发〔2017〕43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冠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咨询,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委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因公外出(出访、考察、学习等)或休假期间,由常委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监察局在县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审计局在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在抓好各自领域工作的同时,应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牢牢抓好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县级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政策决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县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接受质询,依法向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县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的工作部署,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视情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咨询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事业单位、垂直单位及县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咨询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常委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应到人数的1/2时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由县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六)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通过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需要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在审议相关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四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咨询、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列席,议题涉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呈报单位应当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呈报单位提请分管副县长召集再行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呈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严格按照《冠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完必经程序后呈报,并附有关报告。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议题所涉事项需请示上级机关的,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沟通,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四十五条 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县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明确代替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经县长审核后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二条 以下全县性大型会议由县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的会议。

(二)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县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委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常委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委副县长确定。县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冠县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县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上报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县政府领导签批、运转。

第六十一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县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三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须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经主任审签后,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常委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方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县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县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委副县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第六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六十七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冠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布。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县政府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县政府应急办接报时要重点了解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现场动态(发展趋势,有无危害衍生性),已采取措施,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第七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情况报告

1.报告县领导。接报后,县政府应急办要迅速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内容和级别,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应急办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并根据领导指示,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报告。同时,按照县政府领导意见通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市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将领导签发后的报告上报市政府应急办;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经领导同意后,先行口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传达指示。县政府应急办要将市、县领导批示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并传达至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负责人。

(二)协调调度

1.领导出现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原则,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领导视情赴现场指挥处置。

2.加强联系。县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整个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应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救援等工作。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要随时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

3.跟踪报告。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应急办要做好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督促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新情况上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于事件发生2小时内进行突发事件的书面初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舆论引导。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要及时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由宣传部门负责,形成新闻通稿,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研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尽快对外发布,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报道。

(三)部署善后

1.在县政府指导下,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问责等准备工作。

2.对于影响较大的事件,在县政府指导下,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或县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设置公开热线电话,并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伤人员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治疗。

第七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一)案例汇总

县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督促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并形成典型案例。

(二)分析评估

县政府应急办要督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三)整理归档

县政府应急办要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上报市政府材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第七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四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县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六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督查室主任审核后,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贯彻县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七条  收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办理,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四)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三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八十三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外县来宾到冠县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县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处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县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县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县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五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六条 对县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七条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前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条 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向县长报告。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县长。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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