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冠政发〔201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冠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冠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不断推进县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政府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县政府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县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布和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关于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防灾减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各类重大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其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定。
(五)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燃气、供暖、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防汛抗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六)重大政府合同;重大财政资金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重大政策。
(七)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事项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机构改革方案。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县与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的规定,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四)按规定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涉及的特别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下属机关事业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资安排;除享受普惠性政策之外,给予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省、市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本县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五)重要的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的重要事项。
(六)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县级财政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100万元以上预算预备费的事项;县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不列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调节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县委审议的事项,按县委有关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提交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材料及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材料;
(三)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证会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需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提交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当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决策事项未经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方、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提交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对原“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定进行调整: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发生重大调整;
(三)其他影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定实施的情况。
第四章 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纪要,对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将任务下发至各责任单位,抓好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每月将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及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承办单位违反本细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