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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25-03-20 16:26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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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5-03-20

名称

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各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各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检查对象在全县检查对象名单统一随机摇号抽取;执法人员在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摇号抽取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劳务派遣用工检查劳务派遣相关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检查对象在全县检查对象名单统一随机摇号抽取;执法人员在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摇号抽取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3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检查对象在全县检查对象名单统一随机摇号抽取;执法人员在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摇号抽取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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