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1-30 14:44:13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11日至12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冠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anxian.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冠县农业农村局联系(地址:聊城市冠县冠宜春西路10号;邮编:252500;电话:0635-5231842;邮箱:gxnyncj@lc.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制定出台了《冠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以政务公开基础工作、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和公众参与、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主抓手,不断提高农业农村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2.信息发布数量。冠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主动公开信息,累计公开发布政府信息341条。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信息178条,其中财政信息8条,通知公告34条,涉农补贴信息26条、乡村振兴55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8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15条、其他信息32。“冠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63条。  

公开渠道

公开数量

所占比例

冠县人民政府网站

178

52.2%

冠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

163

47.8%

总计

341

100%

3.解读回应情况2022年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策解读10篇,其中主要负责人解读1篇、政策吹风会2篇、专家解读2篇、文稿解读1篇、图文解读3篇、政策简明问答解读1篇,主要涉及畜牧、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配方施肥等方面,准确有效向社会传达农业政策,及时主动向群众答疑解惑。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申请数量较去年回落7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土地确权方面。本年度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答复的申请中:予以公开1件、占50%,部分公开1件、占50%。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件,结果维持1件。信息公开行政诉讼1件,结果维持1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调整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业务分工配合,安排专人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筛选、审核、校对、隐私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无误。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全流程管理机制,实行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制度,确保信息发布质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查缺补漏。严格按照上级对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对照问题清单,逐项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无误。

2、强化冠县政务网站作为我局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重要作用,推进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全面化、规范化。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通过“冠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完善我局政务公开体系,实现与政务网站的优势互补,进一步增强与群众的良性互动。

(五)监督保障

及时调整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持续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明确办公室统筹全局政务公开事责任,各业务科室落实配合责任。按照县政府通知要求,对有关公开栏目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政务公开信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内容准确、格式规范,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确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 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 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 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0

0

0

1

0

0

0

0

0

1

0

0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更新不及时,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提升。

(二)改进情况

增加公众参与力度,定期邀请群众参加座谈会,听取群众对已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建议,强化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局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不断压实科室责任,提高信息公开意识,提升我局信息发布、更新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冠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冠政办发〔2022〕7号)的要求,做好乡村振兴政策、工作进展方面的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分配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政策知晓率。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件、政协提案43件,办复率均为100%。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冠县建议提案办理”专栏进行了集中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依托冠县政务公开网“涉农补贴”栏目,及时公示了政策性文件和惠农补贴、专项资金等群众关心的事项,并附上相关科室电话和联系人,确保群众在申请涉农补贴有疑惑时能找得到路,找得到人。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