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235437/2022-26729466
冠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2-02-09
冠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冠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有效
无
2022-02-09
冠农字〔2022〕4号
冠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冠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冠农字〔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等7部门《关于完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的若干措施》(鲁牧畜发〔2021〕13号)和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聊农发〔2021〕121号)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了《冠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冠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9日
冠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完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的若干措施》(鲁牧畜发〔2021〕13号)和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聊农发〔2021〕121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进现代化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菜篮子”县长负责制,压实县、乡(镇、街)责任,细化“三抓两保”任务(抓重点乡镇、养殖大镇、大型养殖企业,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目标
划定生猪产能保障底线,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避免大幅波动。“十四五”期间,全县能繁母猪保有量1.35万头,最低保有量1.21万头;全县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保持在128家及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分解下达产能调控目标。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以2022年1月份调查各乡镇能繁母猪存栏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将能繁母猪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分解至各乡镇(街道);根据生猪规模场监测系统备案猪场个数,将规模猪场保有量分解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色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稳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对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1年12月各乡镇(街道)上报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县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引导有意愿的投资主体通过租赁、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弥补产能缺口。
(四)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将全县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挂牌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乡镇(街道)要于2月20日前将拟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规模猪场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里将同意组织开展挂牌,以后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新增基地和退出基地名单,县级将统一组织开展新增和退出工作(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对于规模较大、水平较高、带动较强的种猪场和养殖企业,各乡镇(街道)可将企业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将择优推荐加挂省、市、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
(五)适时做好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定点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监测与计算方法(附件3),向各乡镇(街道)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数据变化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准确上报监测信息,遇有大型养殖企业或生猪生产的数据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要随时上报。
(二)强化督导考核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附件4)对各乡镇(街道)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三)加大政策支持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制定的生猪相关扶持政策,稳定生猪产能,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环保审批、畜牧业相关规划等衔接,保障养殖用地,预留用地空间,积极指导企业开展环评审批等。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发展生猪规模养殖场,优化主体结构。县、乡(镇、街)两级要进一步加强技术培训,遴选推广一批智慧化技术模式,育种企业、养殖基地,加快现代智能装备普及应用。积极引导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推动生猪产品加工、仓储、配送全链条冷链体系建设。狠抓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增强生物安全防护能力。
附件:1.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乡镇(街道) | 能繁母猪存栏(头)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头) |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头) | 猪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个) | 规模场保有量(个) |
清泉街道 | 426 | 277 | 248 | 7 | 7 |
崇文街道 | 162 | 105 | 94 | 2 | 2 |
烟庄街道 | 2745 | 1784 | 1599 | 15 | 14 |
斜店乡 | 553 | 359 | 322 | 1 | 1 |
东古城镇 | 688 | 447 | 401 | 8 | 8 |
北馆陶镇 | 550 | 357 | 320 | 2 | 2 |
万善乡 | 458 | 298 | 267 | 2 | 2 |
店子镇 | 407 | 265 | 237 | 2 | 2 |
清水镇 | 6884 | 4474 | 4010 | 6 | 6 |
兰沃乡 | 450 | 292 | 262 | 7 | 7 |
甘官屯镇 | 577 | 375 | 336 | 4 | 4 |
柳林镇 | 668 | 434 | 389 | 10 | 9 |
范寨镇 | 461 | 300 | 269 | 4 | 4 |
辛集镇 | 878 | 571 | 511 | 9 | 9 |
定远寨镇 | 765 | 497 | 446 | 9 | 9 |
桑阿镇 | 1127 | 732 | 657 | 20 | 19 |
贾镇 | 1338 | 870 | 780 | 15 | 14 |
梁堂镇 | 1635 | 1063 | 952 | 10 | 9 |
合计 | 20772 | 13500 | 12100 | 133 | 128 |
附件2:
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材质:铜质
规格:50 厘米×70 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 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 7.2 厘米×宽 4.5 厘米,华文楷体,红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2.2 厘米×宽 2.1 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 2023 年起每年 2 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 2.2 厘米×宽 2.1 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综合评价依据。依据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聊农发〔2021〕12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评价范围和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 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规模猪场保有量。
第四条 综合评价期。以日历年度为综合评价期,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
第五条 综合评价等次。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月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能繁母猪月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3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规模猪场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并把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任务分解到场户的,得5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4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5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形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综合评价,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乡镇(街道)该综合评价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县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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