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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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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16-11-18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6-11-18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6〕85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85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冠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病死畜禽的收集、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实施、协作及配合等相关保障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确保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冠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2016年11月18日)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聊政办发〔2015〕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场(户)、收集员、处理中心和畜牧等部门四位一体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努力实现全县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明确实施主体

病死畜禽,是指疫病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鸡、鸭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及毛皮动物胴体。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由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招商引进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具备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生物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四、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

1、养猪场(户)必须与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病死畜禽暂存收集点,配齐相应的冷藏、消毒等设备设施,配备专门收集人员、收集车辆。严格按照“专人收集、专车运输、及时收集、及时处理”的收集流程,接到养殖场(户)报告后,要及时安排专用车辆到收集点或养殖场(户),对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中心负责受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1、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依法强化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的监管。

2、畜牧、财政、保险等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

3、畜牧部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建设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实现从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监控、可追溯。

4、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所属地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做好接报记录,并及时安排执法人员或村级监管员到现场拍照确认,填写《病死畜禽登记表》,监督养殖场(户)用密封袋装好病死畜禽并加贴标识,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回收。《病死畜禽登记表》由养殖场(户)、收集员、开发区及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畜牧局驻场人员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五方签字确认。

5、县畜牧兽医局要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监管协议,并实行驻场监管。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的入场、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场等环节实施无缝隙监管,并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1、明确补贴标准。 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严格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对病死猪给予补贴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40元/头,省财政20元/头,县财政20元/头。凡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的,每头分别给予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收集站点补贴10-20元(专用卡尺测量,从尾巴根到猪嘴小于60厘米的小猪10元,大于60厘米的大猪20元)、50元、10元。

处理病死禽和兔、狐、貉、貂等特种动物,每公斤分别补贴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收集站点0.8元、0.4元、0.3元;处理病死羊,每只分别补贴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收集站点10元、20元、5元;处理病死牛,每头分别补贴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收集站点300元、200元、200元。上述补贴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补贴发放形式。补贴资金拨付由县财政部门将各级补贴指标下达至县畜牧局。属养殖场(户)的,由县畜牧局通过涉农一卡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养殖场(户);属病死畜禽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由县畜牧局分别支付给收集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汇总表》,经县财政局、畜牧局、纪检组审核把关,报县政府同意后,每半年拨付一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由纪检和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畜牧、公安、财政、住建、环保、交通、水务、食药监、市场监管、林业、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冠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

2、落实工作责任。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站、村级监管员的作用,将病死畜禽接报监管及病死畜禽现场确认工作纳入畜牧兽医站、村级监管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

3、加强协作联动。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县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县财政局要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与拨付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县食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负责公共场所、公路两侧、河流、水库等水域及周边环境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县林业局要做好涉及毛皮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的监督清理等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对本辖区养殖情况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详细掌握畜禽增加和减少数量,并对增减原因做好分析,每周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4、搞好舆论宣传。县电视台、冠县周讯、冠县在线、智慧冠县等媒体,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畜牧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科普知识,充分认识病死畜禽及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及流入食品领域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畜牧局、食药监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加大依法打击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监督,共同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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