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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17-03-24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3-24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7〕25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25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聊城市畜牧部门《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冠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印发的《冠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冠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布局我县畜禽养殖场(小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一)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五)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六)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

(七)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与期限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正,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5年)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正,2015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号令),2010年;

1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0号),2015年 ;

1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02年;

1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7、《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

18、《冠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

19、各乡镇驻地总体规划(2006-2020);

20、山东省畜牧局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二)执行年限

执行期:2015-2020年

四、划定类型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冠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选址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畜禽养殖场的规模界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由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六、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界限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县委、县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养殖现状,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范围为: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柳林镇、柳林镇刘杨林村、范寨镇张坊村、范寨镇刘国庄村、辛集镇、辛集镇饮马庄村、辛集镇史庄村、定远寨镇千户营村、定远寨镇闫营村、定远寨镇、桑阿镇、桑阿镇白集村、贾镇吕田村、贾镇李辛村、烟庄、店子镇、兰沃乡、甘官屯乡、清水镇、北陶镇、万善乡水赞、万善乡元坊、东古城镇程庄村、东古城镇平村、崇文孙疃村、斜店乡后社庄村、斜店乡、梁堂镇等28个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自来水公司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冉海水库一级保护区,马颊河主干河道河堤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汇水河道一干渠、老二干渠、新二干渠、三干渠、鸿雁渠桑桥至马颊河段等5条河道河堤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区域,河堤滩涂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西沙河林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冠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东至东环路)外延500米范围内,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所在地规划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柳林镇、柳林镇刘杨林村、范寨镇张坊村、范寨镇刘国庄村、辛集镇、辛集镇饮马庄村、辛集镇史庄村、定远寨镇千户营村、定远寨镇闫营村、定远寨镇、桑阿镇、桑阿镇白集村、贾镇吕田村、贾镇李辛村、烟庄、店子镇、兰沃乡、甘官屯乡、清水镇、北陶镇、万善乡水赞、万善乡元坊、东古城镇程庄村、东古城镇平村、崇文孙疃村、斜店乡后社庄村、斜店乡、梁堂镇等28个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水井周边50—500米范围内,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自来水公司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水井周边50—500米范围内,冉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长顺渠、青年渠河堤两侧100米范围内。

2、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驻地以外的村庄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邯济铁路、济聊高速、国道309、106、省道247、248、323等主要交通干线沟沿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高密度饲养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外且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求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在畜禽适合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畜禽养殖代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

七、实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管理与控制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要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二)限养区管理要求

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对限养区内已有的、选址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场应当采取搬迁、转产、停养、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等方式逐步退出,退出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对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适养区管理要求

1、在适养区内,积极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优先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逐步关闭。到2020年,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设施用地备案、养殖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②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④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⑤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划定方案落实到位

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本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环保、国土、畜牧、发改、住建、农业、水务、公路、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规划实施工作。发改、环保、畜牧、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

建立由县政府领导,环保、国土、畜牧、住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务、公路等部门、县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开经济发区、各乡镇(街道)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内畜牧业发展实际,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要严格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畜牧业“三区”划定方案的执行负总责,确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确保辖区内畜禽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三区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和实施养殖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2、发改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预立项。

3、财政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搬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国土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内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的规模养殖场。 

5、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批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6、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养殖场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 
发改、住建、环保、国土、林业、水务、农业、畜牧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强化配合,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建设养殖场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区”划定工作的认识,积极引导取缔、搬迁对象的说服教育工作,让群众了解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意义,及时消除群众认识误区;新闻媒体要加强方案落实情况的宣传,对违法建设和治污不达标,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同时,各级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加大资金投入

财政、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适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照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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