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6-05-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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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农业农村局
2026-05-17
冠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职责 | 执法权限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兽药经营许可 农药生产许可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围垦沿海滩涂审批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或使用不合格观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等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海洋灾害警报行为的处罚 对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行政处罚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合理使用海域,闲置海域的处罚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 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在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无居民海岛上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的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行政处罚 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行政处罚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处罚 对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对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采伐林木、采集样本、生产建设、组织旅游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擅自破坏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海底电缆管道损害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对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处罚 对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收购、屠宰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奖励 | 对畜牧兽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表彰奖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表彰奖励 动物防疫工作表彰奖励 对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举报的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检查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对进口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的行政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用菌菌种质量的监督 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 对养殖和上市前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检 对增殖放流的督导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备案 执业兽医执业情况年度报告备案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年度报告备案 跨省引进饲养动物,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的报告备案 对生产、进口的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生产、进口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监督销毁 兽药经营仓库及设施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 执业兽医备案 农药使用事故处理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存在争议的调解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和田间现场鉴定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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