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12-2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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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民政局
2016-12-29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政策,明确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工作,结合我县的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 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 号
三、出台目的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及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实现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身心成长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儿童受伤害事件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责任分解全面落实,工作措施有力有效,留守儿童不断减少。
四、重要举措
建立完善监测预防体系。
建立健全监护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教育关爱体系。
建立健全救助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处理体系。
五、政策解疑
《实施意见》主要三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完善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依法处置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激励问责,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或者组织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慈善捐赠。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六、二次解读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强化监护监督职责和评估帮扶职责。
《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见》还明确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3、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意见》对中小学提出的工作要求。同时《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提出4项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为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4、各司其职确保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不论孩子受到来自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伤害,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报告并调查处理后,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孵化专业社会组织,依托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员;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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