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48D/2024-45338611
冠县民政局
民政、扶贫、救灾
2024-04-02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有效
无
2024-04-02
冠民发〔2024〕3号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冠民发〔2024〕 3 号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和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聊民发〔2024〕2号)相关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71元/月提高到931元/月,提高幅度6.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92元/月提高到753元/月,提高幅度8.8%。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900元/月提高到979元/月,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三、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742元/月提高到1862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75元/月提高到187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38元/月提高到140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57元/月提高到168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8%;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32元/月提高到140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保障范围、标准和工作程序,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依法按规科学核定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调整工作高质量推进。
附:
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表
人员类别 | 2023年度保障标准(元月/每人) | 2024年度保障标准(元月/每人) |
城市低保对象 | 871 | 931 |
农村低保对象 | 692 | 753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1242 | 1242 |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900 | 979 |
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626 | 626 |
半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313 | 313 |
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189 | 189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1742 | 1862 |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 175 | 187 |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 138 | 140 |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 | 157 | 168 |
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 | 132 | 140 |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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