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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148D/2024-45338611

发布机关

冠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4-04-02

标题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4-02

发文字号

冠民发〔2024〕3号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冠民发〔2024〕 3 号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和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聊民发〔2024〕2号)相关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71元/月提高到931元/月,提高幅度6.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92元/月提高到753元/月,提高幅度8.8%。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900元/月提高到979元/月,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三、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742元/月提高到1862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75元/月提高到187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38元/月提高到140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57元/月提高到168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8%;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32元/月提高到140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保障范围、标准和工作程序,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依法按规科学核定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调整工作高质量推进。

附:

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表


人员类别

2023年度保障标准(元月/每人)

2024年度保障标准(元月/每人)

城市低保对象

871

931

农村低保对象

692

753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1242

1242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900

979

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626

626

半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313

313

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189

189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1742

1862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175

187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138

140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

157

168

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

132

140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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