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48D/2017-26736334
冠县政府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017-06-14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失效
无
2017-06-14
冠政办发〔2017〕58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58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社会公平的基本标志,是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我县相继出台了《冠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配套政策,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落实力度
(一)强化资金投入。县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兜牢兜实民生底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农村低保救助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金,提高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上级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较大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突出重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扎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落实资金投入、优惠政策、质量监督等措施,帮助灾区加快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扎实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对患病贫困人口,坚持上下联动,集中攻坚救治,施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商业保险的作用,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已救治且病情持续稳定好转的贫困人口,由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巩固疗效;对已治愈人口,由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管理提升健康水平。要全面建立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断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 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继续加大对孤儿及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临时监护责任、控辍保学责任、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扎实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活动,在露宿人员集中区域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三)主动救急救难。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稳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完善主动发现、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不断细化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重点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先行救助,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给予后续救助,同时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对在政府救助之后,仍未能有效缓冲其家庭困难的,及时通过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帮扶解急难,努力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尽快实现民政、编办、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对救助申请对象和在保对象全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扎实做好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加快低保信息和扶贫开发信息数据衔接,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安全管理。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改造提升,要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全部完成提升改造,经改造后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行业标准;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全部关停或重建。同时,对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安全常识学习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适时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法规标准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定期不定期开展防火、防电、防冻、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机构安全运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主体责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依法施保等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强化部门间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 2017年年底前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要发挥好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形成部门合力。要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上级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落地见效。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进一步推动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形成适合当地特点、推动乡镇民政工作发展的新路子。要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者队伍建设,在乡镇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办理低保、优抚等民政事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便民服务中心、公园广场、医疗机构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推进保障政策、保障对象的公开公示,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
(五)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督查检查机制,采取日常督查、定期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查纠突出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使困难群众生存更有尊严、生计更有保障、生活更有盼头。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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