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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148D/2016-26736333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成文日期

2016-12-29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6-12-29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6〕101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101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现将《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和《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

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  峰  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

召 集 人:周浩优  县应急办主任

沙元峰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广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吴  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莹  县编办副主任

赵  燕  县综治办副主任

代洪义  县扶贫办副主任

宋亚为  县农工办副主任

田  娜  县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于绍云  县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

赵留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边  玮  县发改局重点项目办副主任

肖起奎  县农业局副局长

马长仲  县经信和商务局主任科员

孙  丽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洪新  县卫计局副局长

李书洞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陈月芝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王  珍  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任立新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义侠  县人社局就业办主任

李玉霞  县文广新局副主任科员

姚海华  县审计局副局长

苗  建  县统计局工会主席

李  宇  县慈善办副主任

李学勇  县国税局副局长

石晓红  县地税局副局长

孙延敏  县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范龙东  县总工会副主席

崔志斌  县团委副书记

雷  军  县妇联副主任

薛  青  县残联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李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冠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现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委组织部:加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引导基层党组织切实承担起有关关爱活动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等党员干部的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等公益活动。

二、县委宣传部: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加大典型事例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帮扶,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热点问题,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三、县编办:指导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在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

四、县综治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五、县扶贫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全县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脱贫帮扶行动,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六、县农工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

七、县人大法工委: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行政保护制度的贯彻实施,推动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八、县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尤其要重视处理监护权纠纷案件,及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九、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检察环节涉罪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十、县发改局:加大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力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和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一、县农业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依法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加强农业现代技术免费培训,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农村特色产业。

十二、县经信和商务局:将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纳入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平台的专家论证、顶层设计和部署实施等工作。

十三、县住建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对外来务工人员租购房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四、县卫计局: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配合做好政策外生育家庭子女摸底排查登记工作。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十五、县教育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预防和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乡村幼儿园建设项目”,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十六、县公安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七、县民政局: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健全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帮扶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承担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受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委托,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会议。推动“山东省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应用。

十八、县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普法宣传范围,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发挥律师、公证员及基层司法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落实司法救助政策。

十九、县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二十一、县文广新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二十二、县审计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县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二十四、县国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五、县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县法制办: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和家庭监护监督干预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十七、县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帮助符合政策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二十八、县团委: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实施“牵手关爱”行动,组织开展“5+X”(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学业辅导、感受城市、心愿达成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创新性志愿服务活动)关爱活动,实施“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二十九、县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四点半学校”等关爱帮扶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去社会关爱和温暖。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抚育和科学教育能力。按照《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做法予以宣传和推广。

三十、县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依法保护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残疾父母合法权益、协调落实有关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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