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48D/2017-26736330
冠县政府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017-02-16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失效
无
2017-02-16
冠政办发〔2017〕10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10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等部署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冠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
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负责制,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一)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制定和审议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供养标准正常调整。
(三)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的帮扶工作。
(四)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保障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大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困难群众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和扶持政策。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七)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对困难群众实施健康查体免费;在政策范围内,对困难群众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便民惠民门诊和住院治疗,执行“两免两减半”优惠政策;优先落实困难群众便民惠民服务项目;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开展应急救助。
(八)扶贫部门。协调拟定全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重点扶贫项目、全县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建档立卡、数据更新、信息发布和扶贫信息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搭建扶贫开发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以及贫困村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九)残联部门。做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康复就业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施托养计划。
二、协调例会制度
协调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了解城乡居民救助需求,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适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落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领导做出的重大决定,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举措,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各级惠民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附件:冠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冠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新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 峰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崔明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立勋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扶贫办主任
王高峰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目标考核局局长
曹家岭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 峰 县住建局局长
许国英 县卫计局局长
康振标 县教育局局长
沙元峰 县民政局局长
满庆利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忠强 县人社局局长
荆兆磊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沙元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等日常工作。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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