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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等特殊需求政策及解读

时间: 2025-07-29 16:46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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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7-29

名称

冠县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等特殊需求政策及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策内容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三、政策解读

冠县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五、实施日期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政策咨询

冠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0635-5286825。

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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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事指南

请点击查看: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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