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5XR/2016-26734000
冠县政府
科技、教育;教育
2016-07-13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
无
2016-07-13
冠政办发〔2016〕56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56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冠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冠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0号)、《聊城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聊政办发〔2016〕5号)要求,均衡全县教师资源配置,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
创新机制,强化补充。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通道,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地位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县域统筹,重点突破。积极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域统筹,形成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师资的良性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充实完善乡村学校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乡村教师政治生活,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2.高度重视师德校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构建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乡村教师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治教,依规执教。加强师德考核,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教师调配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每三年核定教职工编制。达不到标准班额的乡村初中、小学、教学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中小学年级学生数达到标准班额数的,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核定编制;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工作的通知》(聊编办[2016]36号)规定,小学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2.4名、初中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3.7名教职工的标准核定编制。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有寄宿学生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育龄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可按不超过教职工总量5%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长期借调人员占用编制、重病人员占用编制等问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等问题。
2.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2016年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每年3月底前启动报名工作,7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
3.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2016年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力争用2-3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推进校长交流任职。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3年)的城镇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城镇学校、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比例的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城区到乡村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10%。
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愿意调回的调回本校。不愿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其年度考核在流入学校进行,流出学校配合。
城区学校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要将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区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联合校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联合校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联合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1.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利用好每年100万元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通过“走出去”、“ 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对乡村教师培训的倾斜力度,特别是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鼓励农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实施送教下乡培训计划。通过整体托管、结对帮扶等形式,开展名校带弱校活动。城乡学校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名师带徒、农村支教、交流轮岗等形式,组织城区名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送教下乡、送培上门,对乡村教师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乡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1.调整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乡村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在乡村学校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年满55周岁、中级岗位年满50周岁的,可保留其职务职级待遇,不再占用本单位的岗位。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按照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到乡村学校任教满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到位。
2.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
3.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进度。积极推进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在原有8个中学项目的基础上,再申报一批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逐步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等人员的居住问题。
(七)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1.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时,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
2.实施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逐步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任期3年,届满重新评聘。力争用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街道联合校配备1个特级教师岗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乡村教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对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二)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每年不定期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督查,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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