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7-2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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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07-21
政策简明问答:有关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中特殊需求政策的解答(休学篇)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策内容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三、政策解读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经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0个月以上,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五、实施日期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政策咨询
冠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0635-5286825。
七、办理流程

八、办事指南
请点击查看: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咨询电话:0635-528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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