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冠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anxian.gov.cn/)下载。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冠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武训大道123号;邮编:252500;电话:0635-7125000;邮箱:gxjjkfqbgs@lc.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冠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县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开发区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公开内容,管好用好信息公开载体,圆满完成了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有力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提升。
(一)主动公开
2024年,出台《冠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实现工作机构、人员、职责 “三落实”,构建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全年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28条,主要包括通知公告、机构设置、财政决算等方面信息。其中通知公告类信息9条,机构职能类信息8条,财政类信息2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条,其他类型信息8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收集、审查、处理机制。所有公开信息由综合保障部主动收集,各业务部室按要求上报。二是由综合保障部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及保密审查的要求,凡是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综合保障部登记审查,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4年,我单位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依托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单位职责、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工作动态、规划计划、县级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年报等内容。
(五)监督保障
一是根据职责分工,调整完善了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了工作力量,明确了各部室任务分工,强化了组织保障。二是梳理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了信息公开重点突出、内容明确、更新及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
(二)改进情况
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丰富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队伍业务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2024年,我单位严格落实《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件精神,围绕开发区重点工作,及时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接受公众监督,认真研究、及时回应意见建议,确保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到位。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4年,我单位未收到建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9月23日,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以“树牢安全观念,助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圆满完成了“政府开放日”活动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效果。活动中,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页、开展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广大企业和群众讲解安全生产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用电安全等内容,并向企业介绍了开发区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措施,听取意见建议。本次活动共邀请辖区企业负责人及职工100余人参加,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提供现场咨询20余人次,通过此次“政府开放日”活动,广大企业、群众对开发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切实提升了安全风险意识和防灾减灾救灾处置能力。有力地增进了企业对开发区工作的认同感,为开发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