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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行政检查信息

时间: 2025-09-29 11:27

索引号

11371525MB28128973/2025-45831427

发布机构

冠县工业化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5-09-29

名称

【行政检查】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行政检查信息

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事项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日期
冠县工业
和信息化
行政检查冠县盐业
公司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食盐定点
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
经营记录、食盐储备
情况检查
1、 食盐专营办法, 类别:,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类别:,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 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未发现问题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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