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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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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供销

成文日期

2017-03-31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3-31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7〕29号

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冠县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冠政发〔2017〕29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冠县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冠县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科技兴县战略,进一步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合作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创业,推动产业升级,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本年度创新活动资助。具体奖励资助办法如下:

一、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我县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盟等科技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高新区依托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

二、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依法在我县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其他新型孵化业态),经考核后,按同地域同类房屋租赁均价,对孵化器公共服务场地房租予以全额补贴;在孵企业实际使用的车间、办公区,对房租前两年予以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50%,每个孵化器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为创客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和网络宽带等服务的创客空间,根据实际服务面积,按同地域同类房屋租赁均价对房租进行全额补贴;宽带费每年补助2000元。每个创客空间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合作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引进人才、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出资与高校院所共建实验室(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委托研发新产品;购买国内领先以上、真正在企业得到应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的,提供合作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出资凭证,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高校院所或科技创业人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作共建科技项目的(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供合作合同、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经现场考察核实,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合作方所占股份比例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

企业出资引进、聘请高科技人才(博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到企业任职或兼职(兼职高科技人才每月在企业工作日应不少于7天),从事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聘任前到县科技局备案,第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经考核确有科技成果或带动性强、成效显著的,按不超过第一年年薪的5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以后年度不再补助。

五、鼓励企业对员工开展科技培训

企业邀请高校院所或科研团队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或科技创新知识培训,培训前到县科技局备案。对企业聘请专家、团队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按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1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鼓励企业掌握核心知识产权

企业申报专利的,按照《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专利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冠政发〔2015〕98 号)执行。

七、鼓励企业承担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10%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团队或个人,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团队或个人,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6万、4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团队或个人,按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获奖者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八、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助。

九、对重大研发项目和科技合作,经县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重点资助。

十、奖励和补助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须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报,县属企业直接报县科技局,民营企业按属地原则报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各单位初审后再报县科技局,由县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统一审核,经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在冠县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拨付企业。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冠县科技资助申请表

附件:


冠县科技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企业申请资助

项目

法人签字:

申请资助金额


县经济开发区、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科技局、财政局

及相关部门考核情况

      

相关部门公章           科技局公章            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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