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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215391H/2018-26778232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8-02-1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GXDR-2018-0010002

发布日期

2018-02-15

发文字号

冠政通字〔2018〕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18〕1号


【效力状态:废止】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城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冠县四环路范围内的区域,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环路范围以外的地区提倡燃放电子礼炮。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放地点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二)交通主干道、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燃放品种

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类(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放方式

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倡导广大居民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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