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15391H/2019-26735927
冠县政府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019-01-15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废止
GXDR-2019-0010001
2019-01-15
冠政通字〔2019〕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19〕1号
【效力状态:废止】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县政府决定,冠县城区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冠县下列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律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一)冠县城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的区域内。
(二)冠县行政区域内上述范围之外的下列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冠县行政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冠县城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四、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倡导广大居民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有效期5年,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冠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8〕1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冠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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