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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重点领域、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7-12-29 14:43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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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17-12-29

名称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重点领域、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

二、决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42号。

出台目的: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投资体制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的保障措施、合理的回报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强投资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重要举措:1.放开准入,创新机制。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投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释放市场空间。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实现各类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营机制公开透明。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切实转变职能,坚持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经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制定完善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保障体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

3.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分类明确参与方式、运营模式和保障机制,细化支持标准,落实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机制。对增量项目、存量资产分类推进投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做到存量盘活、增量放开。

4.激发活力,强化监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监管,规范经营;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政府负债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预测、监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五、政策解疑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探索建立完善“使用者付费”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各种模式,合理确定社会资本进入方式。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进市场化运作。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建立健全投资、补贴和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取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对于基本无经营收入,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模式推进,或者采取给予一定的开发权、经营权,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等综合开发方式引入投资人组织捆绑实施。

六、二次解读

凡是国家政策没有限制的领域、行业,全部对社会资本放开,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积极培育专业化投资运营主体,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设备制造商和建筑工程企业向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集团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所有非法定审批要件,优化流程,创新方式,加快审批审核进度。

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收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重点领域工程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经营收益,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于社会资本参与承担公益性任务的项目,政府可采取投入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允许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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